關于反映海南省儋州翔樂比亞迪欺騙顧客汽車差價7000元的問題
我本人于2025年4月24日中午12點在海南省儋州翔樂比亞迪王朝店(儋州翔樂汽車有限公司)購買一輛比亞迪宋Ldmi160超越型汽車,當時簽訂合同并付了全款,車身價16.58萬,店里銷售趙蒙義承諾這是五一活動優惠1.66萬,同時詢問門店是否會有五一活動,如有活動的可能性,可以等五一再買,銷售很肯定地回復五一不會有活動。當天下午店里降價2.36萬,差價約7000元,表示,銷售趙蒙義在價格方面對我進行了欺騙,明知會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而故意為之,讓我因受欺詐作出錯誤意思,其不僅故意隱瞞不告知最新優惠政策,反而催促我們快點提車,本來約定是29日上午提車的,結果27日下午就辦理提車了,該行為十分惡劣,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發生該事件后,銷售趙蒙義(電話18078950086)和店里王經理(電話17600070957)態度惡劣,一直推卸責任,店領導也不出面主動解決問題。本人于今天多次撥打比亞迪官方服務電話400*******,對此事進行反饋,但都未得到妥善解決,并且門店負責人來電態度強硬,完全沒有解決問題和溝通的態度。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此行為屬于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一款之規定“可向銷售者主張欺詐三倍的賠償。銷售趙蒙義已有多年售賣汽車的經驗,對以往汽車是否會在節日有活動應有經驗,理應對本次五一是否會有優惠活動做出預判,在消費者詢問是否會有優惠活動之后,仍確定確定告知沒有。此行為屬于銷售方利用了自己的優勢地位及消費者缺乏經驗和判斷能力,誘導消費者訂立合同,導致了合同出現顯失公平。符合《民法典》第151條顯失公平的規定,屬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價格法》第14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門店告知無優惠活動的行為,明顯違法了價格法的此項規定。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銷售門店對于消費者做出短期內無優惠活動的承諾,很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睹穹ǖ洹返谖灏贄l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銷售門店在整個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多次告知客戶,近期不會有活動的行為,屬于此條中規定的提供虛假情況的情形,理應對我的損失進行賠償。我要求門店對我賠償,金額為7000元人民幣。
為了維權,目前已向比亞迪官網、直播海南曝光平臺、12315全國性消費者投訴專線、12345平臺、車質網、黑貓投訴、儋州市消費者協會等平臺反映。希望比亞迪總公司能拿出來該有態度,退還差價7000元問題。此外,我目前正在聯系律師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訴儋州翔樂汽車有限公司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問題。